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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80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精神,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2015年学校接收部分推免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为了切实做好推免生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接收原则
1.接收推免生条件不得低于我司推免生推荐条件。
2.集团2015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公布的专业目录中除专业学位公共管理和旅游管理外均可接收推免生。
各专业接收推免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专业2015年招生计划人数(以学校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准)的50%。
3.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本校推免生留校攻读硕士学位。
二、组织领导
集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接收推免生资格审查和录取。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各专业推免生接收、考核及复试工作。
三、接收对象
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具有推免生推荐资格高等学校推荐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四、接收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愿为祖国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具有推免资格本科学习高校的推荐免试资格;
2.本科学习期间成绩优秀,所有课程无不及格,补考课程不得超过两门次;
3.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其它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体育和艺术类专业外语成绩350分),或参加国家大学法语、日语、德语等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4.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违法等行为,未受学校处分;
5.具有良好的学术专长和较大发展潜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接收各种荣誉称号获得者、学习奖励获得者和在学期间发表过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者。
五、接收流程
(一)报名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考生于9月28日起可以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按照网站要求登记注册,查询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未在推免生服务系统中报名、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的推免生将不得被录取。
(二)发送复试通知
各招生学院通过登录推免生服务系统查看本学院各专业推免生报考情况并发送复试通知。
(三)组织复试
1.复试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身心健康状态、思维敏锐程度、语言表达能力、专业基础知识、试验技能、逻辑思维能力以及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主要采用面试方式,也可以采取笔试、试验技能考核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学位硕士生应增加应用能力考查的内容。
2.复试时间:9月30日-10月20日。
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安排复试方式和内容并在学院主页上提前公示三天。每个学生的考核时间不少于20分钟。
3.需携带材料:
(1)《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2)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公章);
(3)国家英语(法语、日语、德语)四级、六级证书;
(4)其他获奖证书、所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文章等材料。
4.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学院可自行确定各类考核内容的分值并计算总成绩,作为综合排名的依据。
5.体检:推免生体检工作统一安排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进行。
(四)公示
招生学院将参加复试的全部学生的复试成绩、录取专业、研究方向等信息从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提交,研究生院汇总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录取
集团对复试合格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放待录取通知,考生接收待录取确定录取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接收待录取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六、其它
1.各学院要结合本专业要求和推免生实际,对接收推免生做好统筹规划,做到校内校外兼顾,择优录取。
2.被我司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双向选择”进行就业,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统一考试。
3.被录取的推免生在2015年研究生入学报到时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受到纪律处分或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4.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真实或不准确,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人的复试、录取资格或学籍,后果由本人负责。
联系人:秦红卫  王海强
电话0931-7971932    传真:0931-7971697
 

 

 

                                         研究生院
                                   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