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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发布者:李泽湖发布时间:2022-05-20浏览次数:10

公司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2019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的政治功能、组织功能、服务功能,保证公司党委会议质量,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公司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西师党发[1996]16号)和公司党委《关于印发〈中共公司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西师党发[2006]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讨论问题和做出决定,须集中全体党委委员的意见,最终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二章  会议任务

第三条 公司党委以会议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推进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等工作的规划与举措。

第四条 研究和审议学院发展方向、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重大项目立项、重大资金使用、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形成明确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习传达和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方案、计划、规划。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宣传统战工作的方案、计划、规划,决定具体事宜。

三、研究本单位党支部的设立,讨论提出支委会人选。

四、研究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的具体措施;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核,对党员发展对象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按照公司党委授权,审批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事宜。

五、研究提出本单位内设机构及负责人意见建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六、研究本单位发展方向、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重大项目立项、重大资金使用、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形成明确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七、讨论和拟定公司党委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或工作总结。

八、审定给公司党委上报的请示、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

九、研究统战工作、民主党派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讨论部署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宜。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和召开

第六条 公司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七条 会议由公司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需要,可吸收党支部书记、组织员、党务秘书列席会议。

第八条 与会人员在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好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议讨论时,应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书记(副书记)末位表态。

第九条 公司党委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和材料归档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条 公司党委会议参会人员应按时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干部、人事、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 会议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果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所作决定确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不符需要修正的,须经会议再次讨论,作出修改决定。

第十四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传达。

第十五条 会议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形成纪要,分送参会成员,记录和纪要归入档案馆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组织未作出变更决定前,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发布。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负责落实或督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党委成员要带头执行会议决定,各党支部要认真传达会议精神,具体贯彻落实。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党内相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公司党委所属党支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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